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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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StandardofCityEmergencyShelter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I目次1总则12术语2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44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115应急转换15附录A用词说明16附录B应急标志17附录C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261总则1.0.1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2、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22术语2.0.1应急EmergencyResponse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

3、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2.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Emergencyshelter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2.0.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EmergencyShelter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2.0.4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EmergencyShelter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

4、场所。2.0.5避难单元EvacuationUnit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2.0.6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ofShelter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2.0.7基本设施BasicFacilities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2.0.8一般设施GeneralFacilities22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2.0.9综合设施ComprehensiveFacilities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

5、的配套设施。2.0.10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areaofEvacuation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减去不适合作为应急避难场地(所)使用的面积后的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包括人员避难区、综合保障区和出入口集散区面积。2.0.11人均避难面积Effectiveareapercapita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避难面积。22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3.1分级3.1.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Ⅰ级应急避难场所、Ⅱ级应急避难场

6、所、Ⅲ级应急避难场所。3.1.2Ⅰ级应急避难场所为长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0天以上,具有完备的避难生活设施,能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需要。3.1.3Ⅱ级应急避难场所为中短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30天(含30天),具备避灾所需的设施。3.1.4Ⅲ级应急避难场所为紧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疏散居民,避难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具备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3.1.5各级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可按表3.1.5确定。表3.1.5各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要求项目级别场地占地面积(m2)人均避难面积(m2)Ⅰ级应急避难场所50000以上5~7Ⅱ级应急避难场

7、所10000~500003~5Ⅲ级应急避难场所2000~100001.5~23.2选址223.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2、场地地形较平坦,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3、远离城市重要经济目标。4、应急避难场所离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0m。5、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3.2.2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按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其他地区新建、改建10000m2以上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等

8、可按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3.2.3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及周边配套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3.3平面布局3.3.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划分为人员避难、综合保障和出入口交通集散三个区域,各区域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场内道路连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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