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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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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编制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屮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屮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
2、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项目分类与构成、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有关设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
3、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组成员:主要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X年X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项目分类与构成(2)第三章建设规模与而积指标(3)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4)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5)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7)附录二标识(8)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4)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社区防灾减灾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
4、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工程项n,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用于临灾时期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第四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就近避难、保障安全、便于管理的原则
5、,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灾害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居住区规划。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第二章项目分类与构成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分类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依
6、此作为计算避难建筑的建筑面积、避难场地用地面积和应急设施容量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分为三类,其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表类别社区常住人口(人)一类10000〜15000二类5000〜10000(不含)三类5000以下(不含)第十一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构成应包括避难建筑、避难场地和应急设施。第十二条避难建筑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设置应急避难的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应急避难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值班室、公共厕所。第十三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包括应急
7、避难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公厕、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用地。第十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广播等设施。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类别避难建筑面积(平方米)避难场地面积(平方米)一类200〜30010000〜15000二类100〜2005000〜10000(不含)三类1005000以下(不含)注:1表中避难建筑面积及避难场地而积与社区常住人口相对应。人口数在5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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