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合同相对性规则及扩张性准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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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案件看合同相对性规则及扩张性准则的适用  刘英朱世海  一、案情  2004年11月5日,原告金腾厂与被告永正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永正公司于同月17日向原告金腾厂提供60吨电解金属锰,价格13400元/吨,交货地点金腾厂仓库,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金腾厂于当日即将货款8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永正公司。被告永正公司为履行合同,于2004年11月13日分别以被告永正公司、被告天沪公司的名义与南宝公司签订了同一规格和数量的2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天沪公司分别于当月13日、15

2、日先后二次从银行卡上汇给南宝公司货款810000元。由于永正公司没有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在收取金腾厂的货款后,先后二次将该货款还了天沪公司以前的借款。永正公司为了履行与金腾厂签订的合同,于2004年11月16日经与天沪公司协商,天沪公司将其汇给南宝公司的货款,算作借给永正公司,并由永正公司出具了欠条。当天,天沪公司又将该借款记入了其会计账册。摘要栏上,也明确载明该款系永正公司的借款。至止,永正公司共欠天沪公司借款2013000元。2004年11月28日,永正公司与天沪公司又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永正公司的库存货物作价15

3、46000元充抵借款。南宝公司收取合同货款后,由于2份合同均系永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订,且南宝公司之前又未与天沪公司进行过接触。而当发货时,由于永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2份合同上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致使合同标的物仍在南宝公司。  2004年12月6日,原告金腾厂以永正公司、天沪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被告永正公司或天沪公司在南宝公司的合同标的物或相应价值的货款。法院裁定予以保全。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鉴于案情需要,追加了南宝公司为第三人。永正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

4、、法院审理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腾厂与永正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金腾厂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款支付给了永正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永正公司收取了金腾厂的合同货款后,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现永正公司至今仍未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金腾厂,显属违约。对此,金腾厂要求永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天沪公司也共同履行其与永正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律法规依

5、据,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天沪公司关于交付货款行为属于自己与南宝公司的合同履行行为,并非代永正公司履行合同的抗辩,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永正公司向原告金腾厂交付电解金属锰60吨,如逾期交付,则将被告永正公司在第三人南宝公司的债权,即合同货款810000元或合同标的物电解金属锰60吨,由南宝公司直接交付给金腾厂;永正公司支付金腾厂迟延履行违约金94000元;原告金腾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

6、认为:根据2004年11月16日永正公司出具给天沪公司的810000元的欠条、天沪公司的会计帐册记录以及永正公司与天沪公司的以货偿债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810000元货款是天沪公司替永正公司履行与南宝公司的合同。在永正公司已支付与南宝公司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情况下,南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永正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故金腾厂与永正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南宝公司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为了减少讼累,原审法院将南宝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无不妥。上诉人天沪公司和南宝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故依法

7、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理评析  本案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多个合同和多方当事人,并且这些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个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多角连环债务关系。这中间有金腾厂与永正公司的买卖合同;永正公司与天沪公司的合作协议;永正公司与天沪公司的因代为履行而形成的欠款协议、以物偿债协议;永正公司与南宝公司的买卖合同;天沪公司与南宝公司的买卖合同。笔者在本文中就事实认定不作评析,因为涉及到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审核、认定等程序操作的问题。笔者在此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来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厘清。

8、虽然本案法律关系复杂,然进行事由梳理和法理分析后却比较清晰,本案涉及到的是合同相对性规则及扩张性准则的适用。  (一)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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