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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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适用公平原则三、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条件(一)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二)伤害事实必须与学校职责相符(三)伤害事实发生在监护人委托范围内摘要:近年来,关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直是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经常面临的棘手问题,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此,本文根据我国

2、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从分析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在法理上对我国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提供一点实践参考。Summary:Inrecentyears,injuryaccidentsonschoolstudentsshouldbearthelegalresponsibilitywhichhasbeenthe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andschoolsoftenfacethethornyissue,butalsociviltrialpracticeinhotanddifficult,focus.In

3、thispaperunderourcivillawin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schoolandminorstudentsfromtheanalysisofthelegalrelationshiptostart,injurisprudentialtermsofourminorinjuriesintheschools,thestudentsexploredissuesofresponsibility,inordertoprovideabitofpracticeforreference.关键词: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监护过错责任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近年

4、来,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学生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要求学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围绕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一直争论不一。而中小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是否因此而承担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方面,目前一些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不明,学校在具体伤害事故处理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来解决纠纷,正常的教育秩序受到干扰,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师生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本文就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

5、承担责任的原则及条件作一探讨。一、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情况下,该类事故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要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首先要解决的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对于学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生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和

6、保护。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尤其是一些完全封闭的全日制寄读学校),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自然地转移到了学校。因此,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可视情况决定学校适当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因此,可视情况决定这些单位适当地承担民事责任”。[1]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知识传授与接受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则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应当审查该伤

7、害是否是学校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如果确因如此,学校理所当然承担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说明,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学校承担监护人管理义务的监护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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