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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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责任认定  【摘要】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学生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6-0170-02  面对几乎无法避免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究

2、竟如何预防?一旦发生后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任何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8  指在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

3、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不可抗力  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观方面  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的。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  伤

4、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责任认定  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8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以校方在学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将学校事故分为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事故和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是比较

5、科学的分类方法。  1.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事故  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事故,包括因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因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对事故本身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否则,对于扩大了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一,因意外事件引发的学校事故。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

6、害引发的学校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如某校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梁某在初一男子组跳远比赛中,不慎致右胫腓骨骨折,学校当即派人将其送医治疗。  第二,因受害人过错引发的学校事故。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如某校的期末考试大约进行了20分钟,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事后想不开,爬到四楼跳楼身亡。8  第三,因第三人过错引发的学校事故。除学校、受害人之外,第三人过错也常引发学校事故。该第三人可以是受害人所在学校的学生,也可以是校

7、外的某个致害因素。如某校发生爆炸案,这一事件造成了多名无辜师生伤亡。案犯李某当场身亡。对于此类事故,由于第三人是过错致害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四,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引发的学校事故。即民法上所称“混合过错”。此类事故在学校事故中占较大比重。在此类事故中,受害人与第三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上课与同学发生口角,竟抡起锄头砸在同学头上,致使该同学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中,被害人因与致害人争吵,有小过错;但是,致害人系主要过错方,应负绝对的主要责任。  2.校方有过错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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