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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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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法律传统价值观的差异及其对现代中国的影响[内容提要]中西法律存在着众多的差异,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异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由于价值观的形成与社会人文背景的联系非常紧密,本文就是从这一方面入手,力图考察其深层次的差异。同时,侧重于对中国的分析,重点剖析其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对现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并针对中国现在的法制与传统的价值的冲突的现象中探求一点解决的思路。[关键字]法律价值观正义调解法律规避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现象是分不开的。因此,研究法律决不能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
2、“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⑴同样,比较中西法律差异也不能仅仅从中西法律的条文上的理解去比较,而应当联系其根植的社会土壤进行对照。本文就试图从中西方的社会人文背景就其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异作一比较,再分析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对现代中国社会的影响。比较台湾忠信学校校长高震东老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曾经说过,“一个民族长期的文化底蕴不断磨和,最终形而上形成道德,形而下形成法律”。西方社会所谓的道德被融入了宗教的教规。因此,有人说西方社会一半是宗教,一半是法律。而在中国,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但是儒家思想对中
3、国的影响决不亚于基督教对一个西方国家的思想统治,以至于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有自己的宗教——儒教,并与其它四个宗教并立世界五大宗教。所以,中国法律传统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儒家价值观的支配,儒家的价值观强调的不是西方的那种个人的权利,而是社会秩序的调节,群体的存续。“秩序、责任、等级与和谐的观念”是主流社会规范的核心。⑵它甚至排斥法的统治,认为“靠强权支撑的法律是不洁的,是违背礼的”⑶和谐是儒家认为最重要的,一旦和谐遭到破坏,那么最好是通过调和予以修复,而不是像西方借助于法律即强权来解决。正如林
4、吉吉所言“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置身于其中的人更重视彼此的关系的直接性。无论是日常交往,还是解决纠纷,大多数人总是喜好借助物质的或情感的手段去消除人际间的陌生感和缩短彼此间的距离,以求直面相对,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⑷中国人认为跟法庭打交道是不体面的,哪怕是一方当事人确有冤情。中国有句古训“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可见一斑。大多数纠纷的最优解决办法不是去靠法律的裁决,而是道德的说服。进而言之,诉讼使人好讼而无耻,利用自己的地位,要求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做法在西方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在中国总是受到
5、鄙夷⑸.这种思想普遍地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去了。曾经有这样一组有趣的对比:说到“法”,西方人马上联想到的可能是“权利”、“正义”,犹如骑士得到盔甲,为之兴奋,得到安全感;而中国人的条件反射常常是“如见乳虎”,如从悬挂着的利斧下走过⑹.中国人向来对法律这种正式的权力具有“服从与回避、抵抗”的双重心态,其内部关系也十分复杂,既有“亲和性”,又具有“离心性”。⑺可见,中国人的法律传统追求的是无讼的价值取向,向往和谐、安定、平静的秩序。西方在法律传统价值上观点与中国迥然有异。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受文艺复兴和
6、启蒙运动两次大的思潮的影响,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崇尚个人的权利自由,追求自由博爱、平等。他们认为法是正义的体现。西方学术著作中,关于正义有许多的定义: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都奉行这种正义观,“正义是给予他应有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认为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金斯伯格认为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⑻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则详细全面地论述了正义,他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
7、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一概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的人开放。⑼他还根据这两大正义原则,进而分别形成了自由优先性原则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原则。而法律则使和正义紧密联系的。西方古老的法学格言中有“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古希腊智者吕科弗隆说,法律是“一种相互保证正义的约定”,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是使“事物合于正
8、义的中道的权衡”。⑽在西方,法律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有力的保障工具,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人是有感觉的动物,受多种情欲的支配,因此,……立法者通过政治和民事的法律来使他们感到责任”⑾法律在西方社会是强有力的统治工具,社会事务,无论巨细都是通过法律来裁决的。例如,2001,美国大选,因为选票的计数问题,使得两个总统候选人布什和戈尔不相上下,最终还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尽管事实与裁决有差异)。可见,西方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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