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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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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及其影响 [摘要]: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必然性。 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 一 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
2、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独特的历史命运和地位所决定的。 (一)从先秦到两汉时期——中国传统私人法律教育的初发,官方法律教育发而不达。 论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及其影响 [摘要]: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必然性。 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
3、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 一 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独特的历史命运和地位所决定的。 (一)从先秦到两汉时期——中国传统私人法律教育的初发,官方法律教育发而不达。 论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及其影响 [摘要]: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
4、必然性。 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 一 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独特的历史命运和地位所决定的。 (一)从先秦到两汉时期——中国传统私人法律教育的初发,官方法律教育发而不达。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最初萌芽于夏商周三
5、代。由于当时实行“学在官府”,所以法律教育已埋没在官府教育之中了。春秋战国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和思想文化百家争鸣使得“学在官府”的官方教育一统局面被打破,私学崛起,私人法律教育也由此萌启。从实施私人法律教育角度讲,孔子当属第一人。但专门以法律为内容实施教育的应为稍后于孔子的刑名之学的创始人邓析,其“与民之有狱者,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邓析之后,李悝和荀子等人也创办过私人法律教育。春秋战国时齐国创立的“稷下学宫”,云集了诸子百家,著名学者如孟子、邹衍、荀子、慎到等都曾在此讲学。慎到等人属于法家,法律教育所占一席之地也可由此想象了。
6、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先秦处在官私学并举萌发状态,而官方法律教育则埋没在官方的“六礼”、“八政”之类的统治技能和道德教育之中,发而不达;私人学徒式的法律教育虽已初发,尚不成大气候,其正式产生还在秦汉时代。 秦统一后采取一系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和制度,推行法家一家学说,不仅严刑峻法,而且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4]禁绝私学,垄断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中央,从各级官府中选聘官吏教授法律、法规,培养执法人员;在地方上,以“三老”掌教化,欲使人人都学法、知法、守法。但秦王朝国运短柞,二世而亡,秦官方法律教育也就昙花一现了。 西汉中期,汉武帝
7、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之策,儒家经学教育通过中央、地方两重教育体制渗透下去,汉代法律教育由此在教育内容上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即法律知识的儒家化。诸家经学大师往往用儒家经义来解释当时的法律条文和立法本旨,即以经注律、以经释律,经义与法律注释学的结合,后来产生了律学。于是汉代私家法律教育特别兴旺发达,出现了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河南的吴氏及两代出任汉朝御史大夫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相承等极有影响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官宦世家。而汉代官学中法律教育则相形见拙,甚至依附或淹没于经学教育中,这种状况一直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才有所改观。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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