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ID:13146132

大小:157.0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7-20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_第1页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_第2页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_第3页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_第4页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以來,對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內容、申請認可應具之資格、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等,已有明確法規依據以資遵循。惟經實施一年多來,發現部分規定仍有缺失,如第九條規定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中,應含輻射防護偵測相關業務內容,經業者多次反映因經濟部商業司與縣市政府業管單位所作之核可不一,於申辦變更營利事業登記證時造成困擾,建請本會取消該項規定。第十條亦對業者造成類似困擾,實有必要予以修正。另增訂從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業務者應定期申報之

2、事項及申報時間。為使本辦法規定內容更為明確,方便業者遵循,特檢討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共計八條,並配合修正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另刪除附表二,其修正重點如下:一、明定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置專職人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二、明定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另刪除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中應含輻射防護偵測相關業務內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三、明定申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3、,另刪除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中應有銷售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內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四、修正增加認可事項時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五、修正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業務相關資料之年限;並修正每一梯次訓練開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開班日期及地點之期間由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六、明定從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業務者應定期申報之事項及申報時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七、增訂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證明文件者,廢止其認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八、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

4、正條文第二十八條)19第頁,共19頁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八條 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置下列專職人員執行偵測業務:一、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二、從事第三條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一人。三、從事第三條第五款或第六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人員及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各一人。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應置之專職人員資格未能符合前項第二

5、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繼續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認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止。第八條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置下列專職人員:一、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二、從事第三條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輻射偵檢人員至少一人。三、從事第三條第五款或第六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員及輻射偵檢人員至少各一人。一、為提升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專業人員素質,加強業者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二、為維護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認可者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19第頁,共19頁第九條 

6、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二、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或輻射安全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四、輻射防護計畫。五、作業程序。六、偵測儀器之型錄、校正合格文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第九條 申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

7、府機關(構)免。二、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或輻射偵檢人員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四、輻射防護計畫。五、作業程序。六、偵測儀器之型錄、校正合格文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中,應含輻射防護偵測相關業務內容之記載。一、配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二、本條第二項規定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中,應含輻射防護偵測相關業務內容之記載」,業者於申辦變更營利事業登記證時,經濟部商業司與縣市政府業管單位所作之核可不一,增加其困擾。三、考量主管機關管制之重點為輻射

8、安全,並於本條第一項中訂有多項與輻射安全有關之規定,為簡化行政作業,避免業者困擾,爰刪除第二項19第頁,共19頁第十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二、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