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与思考刑cml事自诉案cml件审理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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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历来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许多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都为自诉案件所困,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了事未了,当事人缠诉上访,成为一大不稳定因素。故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

2、义。基于此笔者汇总了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改变目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及思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1  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而统统受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

3、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我国法律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不甚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如: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4、益的除外”,但立法和司法均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对第二类案件中何为“有证据”、何为“轻微”,法律规定不明确。第三类“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设立弊多利少,因为这种强化自诉、削弱公诉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检二机关依法所享有的终止诉讼权力的质疑,损害了公、检二机关依法所做出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此类案件多属于难以查证或者缺乏其他定罪条件的“扯皮”案件,在公、检二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和专门技术都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不太现实。这样,如果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要么会被依法驳回,达不到保

5、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要么为法院受理后,法院不得不依职权进行适当调查,容易导致审判的“纠问化”,从而有悖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  因此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取消第三类的自诉案件,限制自诉权的行使。11  (二)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不予接受;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受理。六机关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指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

6、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案件,就很难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迫自行消化。另外,在案件发生时,被害人一般先报案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往往习惯地不考查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就仅以系轻微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为由拒不立案侦查或者不立案但仅做初步调查,迫使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一些非自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增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虽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171条、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192条的规定:证据不足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甚至判决无罪。但

7、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导致对犯罪的放纵,没有完成刑法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害人的损伤也得不到补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诉法及其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使之与六机关的规定相一致,同时增加有关自诉案件向公诉案件转化的规定,建立法院与公安关于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协调机制,从而使人民法院有机会将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进行有罪判决的“自诉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以发挥公安机关的侦查专长,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对于被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受理,构成犯罪的,按公诉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11  (三)

8、立案人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把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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