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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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第10卷第4期2008年12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Vo1.1ONo.4Dec.20o8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的疑难问题探析宗慧,杜江2(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秦淮分局,江苏南京210006;2.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江苏南京211800)摘要:涉

2、税案件的移送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纽带,也是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协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在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存在争议,导致涉税案件移送后成案率偏低,存在证据效力难以认定,司法判决与行政处理不一致等系列疑难问题.关键词:涉税案件;移送;程序;疑难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129(2008)04—0059—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的规定,涉税案件达到刑事立案(即犯罪)标准的,应移送公

3、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税案件的移送不仅是司法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纽带,并逐渐成为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协作的重要内容.然而,案件在移送后成案率一直较低,存在证据效力难以认定,司法判决与行政处理不一致等问题.针对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存在的诸多困扰,笔者借此文逐一探讨,抛砖引玉,求教大方.一,公安机关能否提前介入,又如何提前介入税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相对较窄:《征管法》第5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检查权,主要是”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若纳税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并无权强行搜查;对于涉案人员

4、,税务机关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若等案件全部查清移交公安机关时,涉案人员或许早已逃逸.税务机关尚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否提前介人?《征管法》及《移送规定》中均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虽案件仍在税务机关尚未办结移送,但税务机关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办案的情形却数不胜数,具体操作时的失当甚至是违法之处在所难免.近期,地方政府陆续就行政案件的依法移送问题出台了实施细则,其中大部分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问题给予了政策支持,同时,也进行了必要规范.如《河北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冀整规办[2007]1O号)第28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表明

5、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察.第3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同级整规办申请协调涉及第2款事项的,整规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介入,但需要动用警力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如,《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鲁地税函[2007]71号)第4条的规定:地税系统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笔者以为,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是弥补税务机关检查权范围狭窄,办案能力受限的有效途径,应给

6、予肯定.但为避免公安提收稿日期:2008.10.13作者简介:宗慧(1982一),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秦淮分局副主任科员,硕士,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法理论与实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lO卷前介入不当,致使涉案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适用范围,介人方法,审批手续等给予严格限制.必要时,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联合做出统一规定.处罚二,涉税案件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7、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前能否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理由有三: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行政违法者,而刑事处罚制裁犯罪者,两者有明确界限,绝不可混淆.二是根据”一事不再罚”和”重罚吸收轻罚”原则,涉税案件一旦确认构成犯罪,就不应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足以吸收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实践中,不

8、少税务人员以为此款即授予了行政机关先行处罚权,是一一种误解.此款仅仅是救济性规定,面对重大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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