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

ID:46839343

大小:6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8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_第1页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_第2页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_第3页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_第4页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逃税犯罪案件移送中问题探析【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0年5月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出台这两部法律、法规对于逃税犯罪的定罪标准、犯罪手段、免责条款、立案追诉标准等做了多处修改,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由于修改后的条款对哪些逃税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移送的时限、移送案件的标准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界定,致使税务机关内部対逃税犯罪的移送问题存在着分歧,造成应移送的案件没移送,不该移送的案件却移送,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本文对

2、当前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寻解决的方法。【关键词】逃税犯罪;案件移送;分析;建议一、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是否要移送《刑法修止案(七)》第201条逃税罪规定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若经税务机关依法卜•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了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此条款中未明确税务机关对已涉嫌构成逃税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地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并不相同。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只要纳税人的行为经查实

3、涉嫌逃税犯罪就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至于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去处理,税务机关无权、无需判断。另一种处理意见是认为该案件已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立案追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就不应再将案件移送了。二、逃税犯罪案件何时移送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了了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但是,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履行相关程序后,纳税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即未屮请行政复议又

4、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将案件何时移送司法机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对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应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里的案件移送时间为审理结束时,但是,审理结束只意味着税务处理的做出,并不等于其一定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口起60口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做出决定的生效日期应是在纳税人的所有法律救济期限全部结束之日。实际工作中对这一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地区认为立法没有明确要求行政处理决定必然是生效

5、的。如果将其限定为“生效决定”将延缓刑事追诉的时间,增加行政诉讼审理负担,不利于打击逃税犯罪。因此应在审理结束,做出行政决定之日将案件移送;有的地区则认为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应当先允许纳税人行使中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若在所有法律救济期限全部结束之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行政处罚义务的,再行移送。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法律模糊地带。如果没统一的标准,极易带來执法风险和滋生腐败。同时也对纳税人产生不良影响,対依法行政产生疑虑,从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改善。正是由于目前法律

6、、法规对逃税案件移送规定的缺位,才造成以上问题的存在。其中执法风险问题已成为高悬在税务执法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Z剑S因此,消除案件移送过程中的执法隐患,规范逃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税务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对此,笔者建议对案件移送工作做如下统一规定:第一,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不做移送处理。《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笫四款,就是为了给纳税人一次改过的机会。对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的,就不应再移送,这就避免了司法机关接受案件,纳税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能,从而消除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冇利

7、于案件的执行。同时也减少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第二,逃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时间一律限定在所有法律救济期限全部结束。2010年5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首次明确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一规定意味着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第四款的免责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纳税人若耍免责,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否则不免责。而若税务稽查审理结朿后,税务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