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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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作者:admin文章来源:法规处点击数:396更新时间:2009-7-2718:07:21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

3、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移送。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4、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四、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案和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

5、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3、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⑵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规定

6、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六、生产、销售假药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予移送: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劣药,相关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予移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7、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予移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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