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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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有自首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最终目的。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感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瓦解犯罪势力、快速侦破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和条件,并将其区别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前者所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身罪行;“特殊自首”则是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服刑的罪犯或者被告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当前未掌握的其本人其他的罪行的行为。尽管有着明确的司法界定,但是在

2、实践过程中自首认定问题非常复杂,很容易出现判断不一和认识模糊的现象,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到刑法的实施效果。文章针对自首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相应的见解。一、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其中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为自动投案,意为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在相关部门机关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控制从而进一步交代个人的罪行O这就意味着自动投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为行为发生在归案之前、基于个人意志以及自愿被控制O而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所指的是犯罪嫌疑

3、人在投案之后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则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但是不要求交代事实全部细节。第二种则是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对于特殊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但是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除此之外,其他犯罪分子不能构成特殊自首;第二则是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当前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二、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自动投案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前文中提到,自动投案必

4、须是在归案之前基于本人意志,向司法机关承认犯罪事实O关于这一点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报案是否能够界定为投案在一般情况下,报案与投案之间的区别很大,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有着特殊情况。例如甲和乙发生争执,其中甲使用利器将乙刺死,随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甲身上带伤,误以为甲是被害人,便提岀让甲去医院进行治疗,随后进行询问。于是甲去医院进行治疗,但是不久之后派出所再次接到报案,得知甲为杀人凶手,随后将其抓获。从表面上来看,甲的行为属于报案,不能够将其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甲属于文盲,不具

5、有文化水平,更不知道报案与投案之间的差异。且事实是甲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逃跑的行为,而是他自接受公安机关的控制和制裁,行为完全满足自动投案的标准,因此最终认定为自动投案。2.关于“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形迹可疑”自首的解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为形迹可疑被相关部门盘问和教育之后主动交代自身的犯罪事实同样可视为自首。而此处的“形迹可疑”的界定存在较多的质疑。其通常的说法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确切的犯罪证据,或者拥有一般证据但是不能表明形迹可疑的人为犯罪嫌疑

6、人而进行盘问之后供认。在“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中应当牢牢把握的有两点,首先是把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线索与证据;第二则是行为人不如实交代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进行盘问与教育过程中如果发现了犯罪相关的物品则不能够视为其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则“与犯罪相关的物品”的界定条件同样又是一个问题,对于“与犯罪相关的物品”不能够进行广义的解释,这里指的是能够认定行为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于得到的认定行为人一般违法行为、不足以证实其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物品的情况下

7、,即使提前发现也不能够影响行为人的自首认定。3•“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满足自动投案条件针对这一问题也有相关解释: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现场滞留,未对抓捕行为产生抗拒,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逃离等待警方抓捕归案的,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目的就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对于在犯罪嫌疑人知道他人报案之后,在现场等候的是否能够认定自首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意见》中的解释,知道他人报案之后在犯罪现场等候,且警方在抓捕过程中无抗拒行为、

8、对自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也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受到群众的围堵、或者受伤等非个人意志因素未逃离现场的则不视为自首。4•“双规”期间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为自首“双规”所指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纪检部门发现问题之后,责令被查处人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交代个人的违法乱纪问题。但是这里的纪检部门并不属于司法机关,对于这一问题也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意见认为,纪检部门非司法机关,即使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也不能够认定为司法机关发觉,且双规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能够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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