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自首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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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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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     有关自首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正确适用自首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人主动归案,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自动投案的认定、数罪如实供述的自首认定、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自首认定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认定时碰到了一些困难。因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司法认定的标准。(二)有关概念刑法上

2、的自首包括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刑法适用总论》、《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中国刑法学》、《刑法学》以及发表于《人民

3、法院报》《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一卷》《刑法问题与争鸣》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高等院校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自首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进行一些总体把握。(四)有关争论焦点二、主体部分一、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包括不在押但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在《刑法新问题探究》指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等于犯罪人处于“在押状态”犯罪嫌疑人只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没有在押的仍然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

4、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判的,对后罪可成立一般自首。“正在服刑罪犯”不包括正处于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期以及正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罪犯。他们可成立一般自首。二、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问题对于单位究竟能不能作为自首的主体这个问题。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在所著的《刑法新问题探究》一书中肯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认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由于刑法未将自首的主题限定为自然人,所以认为单位犯罪后不能成立

5、自首的观点难以立足。肯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可以满足侦查的需要,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单位犯罪。而许发民在《自首制度研究评述》一文中认为无论是刑法第67条,还是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来加以规定的,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自首没有把单位排斥在外。因为亲首、余首、代首、陪首等“自首”,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并提出认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无实际意义。因为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进一步指出单位犯罪是通过自然人进行的,否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并不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三、自动投案问题研究犯罪人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6、的问题王学堂在《王春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一文中认为,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人向被害人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蒋啸认为,自动投案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愿意置身于司法机关强制性人身限制之下进行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不论犯罪嫌疑人首先向哪个部门、个人投案

7、,最终都要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只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报案、举报行为不阻止,且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性措施进行相关犯罪事实调查,不宜否定成立自动投案。仅从部分用语出发机械理解投案的范围,不符合法律的内在目的;其次,应从法条的整体出发对法条进行阐释。《解释》第一条只是列举了直接投案的范围,同时,该法条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内容。该内容可视为对前面内容的补充。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案,至少属于准备去投案的范畴,如果查证属实,当然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的问题蒋啸指出,理解“

8、形迹可疑”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未发现罪行,包括未发现犯罪及发现了犯罪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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