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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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思考LegalSystemAndSociety{I;I占轧会2009.3(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酌思考田冰摘要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是由法院或检察院来启动的,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但对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决定再审,却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我们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法院启动刑事再审思考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O592(2O09)o3.155.O1一,人

2、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必要性(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具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在漫长的中华法制文明中,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封建法制体系下,司法纠错制度始终有着一席之地.例如复审制度,御史制度等.家国同构的中国,浸润几千年的民本主义已在民族心理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明断是非的”包青天”,有口皆碑:”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七品芝麻官”家喻户晓.在中国,”纠纷诉到法院,法官得积极,主动参与,否则老百姓不答应”‘无论人们是否认同现有传统,都必须看到,设计得再完善的体制和程序,如果没有传统

3、力量的支持,就难以有效运转,甚至难以为继.”0(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具有独特的价值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有利于维护法律统一,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符合特别救济程序的特点.刑事案件发生后留在人们面前的只是案件的结果,至于案发时的真实情况,以及犯罪的原因均独立于司法人员之外,司法人员认识过去发生的事实比认识现存的事实要困难的多.加之,受到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经验和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若法院因审判行为不当导致生效裁判错误,则是审判

4、者失职.对失职禁止失职者主动补救,无异于纵容渎职,这显然违背法理.马锡武就经常有计划地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法院主动纠错显示了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诚意.2.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是对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符合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的特点.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的自由,生命以及财产权利的处分,事关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法院在事后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结果极大地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但由于没有人申请再审,就可以不予纠正,这违背了国家保护国民权利的宗旨.在我国个别地区,就曾发

5、生过由于刑讯逼供导致错误地对无辜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可是后来真正的凶手在再次作案时被捕获,并承认了其曾经杀人的事实.从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量,若法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律非待抗辩方申请再审不纠正,对抗辩方来说,无疑会增耗费,添讼累,尤其是仅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错误而无新证据的案件.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完善之构想(一)不能把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认定为错误而不适当地扩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同一件案件因不同审判主体对影响量刑的情节的把握有所差异可以有多个存在细微差别又都在公正范围内的审判

6、结果,如对同一盗窃犯,在法定刑期以内判三年或三年零一个月或两年零十一个月有期徒刑,都可能为公正的判决.当然,在同一刑事法效力范围内,同等情况是否同等对待,是衡量裁判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尺度,合理的自由裁量不能不守这个尺度而产生不适当的”误差”.(二)对有些错误,若启动再审诉讼成本太大,则不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有些错误是通过诉讼实现正义所不可避免的代价,而且无需再通作者简介:田冰,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教师.过诉讼来纠正.例如: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生效裁判因审判行为不当有错误,重罪轻判.

7、而且是畸轻,但通过刑罚的适用.刑罚的目的已达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已相互谅解,家庭关系己恢复稳定,若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主动启动再审纠错,则无异于割开当事人心灵上已愈合的伤口.(三)完善再审案件的管辖“不少国家都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放置于较高审级的法院,而一般不允许做出有关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案件.但是,所有再审案件若均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话,则上一级法院必然难以承受再审办案的压力.我们认为,将那些未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案件,继续由原审法院管辖,非此类的再审案件则归上一级法院

8、处理,不失为~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四)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刑事再审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将审判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即除法律规定的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死亡无法开庭审理的以及根据其他已被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外,一律公开进行.”从再审结果来看,无论是维持原判,减轻或加重处罚或宣告无罪,公开审判的效果都会有利无害.(五)确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限制加刑原则”对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不管再审的结果对被告人有多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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