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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6期JournaIofHuaibeiCoaIIndustryTeachersCoIIegeVoI.24No.62003年12月(PhiIosophyandSociaISciences)Dec.,2003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几点思考叶反修(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的主体、提起的理由、提起的方式以及提起的时效及次数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文章就如何完善再审提起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指令再审中图分类号:D925.218.2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34(2003)06-0065-04再审提起是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再审制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审判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推动力量,裁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起着重要作用。深入分析再审提判者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平等地看待争讼的双方,与起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再审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告不理、控审分离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实意义。要求。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是典型的不告而理、控审不分,既是对审判权被动性要求的公然违背,也无法在控一、提起的主体辩双方间保持中立。其次,“无利益即无诉讼”
3、,法院在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再审讼中只是纠纷的裁断者,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程序的主体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外,就系,主动提起再审缺乏法理依据。再次,法院主动提起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三种情形。审程序,不符合审判心理学的要求。诉讼是由控诉、审判、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辩护三方主体参与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三方在诉讼中扮判,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心理需求,承担着不同的诉讼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
4、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职能。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必然会导致角色混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指令法官集控、审双重身份于一身,既影响法官承担的审判职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能的发挥,也给当事人的心理带来一系列消极的影响。最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指后,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破坏了正常的诉讼构造,使三角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刑事诉讼法第结构蜕变为线形结构,裁判者与追诉者合二为一,被告人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的命运因而变得
5、十分危险,处境更加不利。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现行立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主体资格。如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果当事人想获得再审的机会,只能寄希望于自己的申诉说,当事人不具备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资格。当事人认为被法院或检察机关所认可。作为控辩对立的双方,检察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机关提关可以通过抗诉来启动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必出申诉。这种申诉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案的须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却不拥一个线索,但却不能直接启
6、动再审程序。有这种权力,控辩双方在程序的启动上地位不对等。加上不难看出,再审程序的提起具有积极主动性的特点。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当事人的地位显得更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在当今世界各国加微不足道。这种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当事人的申诉难,而是极为罕见的。“可以说,法院有权主动发现生效裁判中申诉难的状况又更加激发当事人不断申诉的心理。如果的错误,并自行提起再审程序,这是中国再审制度的最大不赋予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启动方面大致平等特点。”[1]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却是不合理的。首先,司法的权利和机会,这种状况就很
7、难彻底得到改观。————————————————收稿日期:2003-07-09作者简介:叶反修(1968—),男,安徽明光人,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65律适用方面的,甚至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这种极为宽泛而二、提起的理由不明确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的渠道十分畅通和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发现便利,使得再审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可以说,再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由的不明确,是造成再审启动过多过滥的一个重要诱因,律上确有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4
8、条对当事人申诉的理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诉讼效率低下。同时,当事人的由,列举了四项:“(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确有理由的申诉很容易被司法机关以没有错误为由而拒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绝,造成申诉多,申诉难。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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