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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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一、“聂树斌案”刑事再审所引发的讨论2016年12月初,司法机构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进行正式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聂树斌无罪。2017年2月28日,河北高院向聂树斌父母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其中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此判决一经宣告“聂树斌案“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虽然聂树斌案最终获得正义的结局,但是带给我们更多的是由此案所引发的对于制度的反思,聂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过数十年的申诉之路才得以实现正义,从

2、侧面反映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现状。所以我们应该以此案为戒来探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分析其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以此发现再审程序启动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完善启动条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存共赢。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相关理论及立法状态(一)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核心理论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再审程序也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其主要是指相关司法单位针对已经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常判决,形成相应惩戒机制的案件,由于发现法律判决存在问题,而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理的相关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

3、各级法院院长等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单位管理范畴,日常工作中,其对人民发还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监督流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包括法院自身系统,上下级之间也存在较为显著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展进行全面监督。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正是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其可以对法律监督效力发挥提供强大基础保障。我国的法院、检察院有权依法行使独立职权,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时刻接受党组织的思想教育,时刻秉承党的路线、党的纲领、党的方针,在实事求是发展理念

4、作用下,全面总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精髓,共同为实现共产党思想路线发展目标创造良好基础条件。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刑事诉讼工作治党,整个过程中,在实事求是发展理念重要,共同为实现最终发展目标做好充分基础准备。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要求即是确保国内司法领域内,刑事诉讼活动开展能够满足公平性发展要求,简单理解即是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对其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能够得到物质及精神方面的赔偿。综上所述,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只

5、要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则必须秉承实事求是发展理念,对其进行批评、指正,并对其进行处罚,一旦要做到还原事实的真实面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首要工作目标即是将犯罪事实的实际发展状况充分体现出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惩戒,避免对无过错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即便判决结果已经公开,如果发现存在判决错误问题,也要及时进行纠正。该政策的实施,与轻罪或重罪之间不存在直接性作用关系,也不管最终的判罚结果是否认为当事人有罪,司法机关单位有责任去还原事件的真相,同时也给当事人一个清白。只有科学的运用法律,才

6、能避免出现“冤枉人“的情况,同时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政府之所以要构建再审程序机制,主要原因即是希望对不法行为进行有效惩戒,同时,避免对无责任当事人进行错误判罚。很多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强调,一旦司法判决出现错误,其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冤枉,也会导致真正的行为错误对象能够逍遥法外。如果不及时对判决结果进行更改,势必对司法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相关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及时纠正错误判罚行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同时使犯罪分子能够得到法律制裁,时刻秉承实事求是发展理念,共同为满足相关

7、发展要求创造良好基础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将国内司法公正性全面体现出来。从相关研究理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即便司法判决已经生成对应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发现存在问题,该问题包括实质性判决错误,或者法律应用不准确,包括对原被告人有利或者有害,都要起到在审判程序,对错误行为进行有效纠正,将清白还给无辜受害人,同时使做错事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该政策是对原来判决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司法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时刻做好开展再审程序的准备。该观念也为国内再审程序实施创造良好基础条件。刑事再审程序需要

8、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发展观念作用下逐步发展起来,每一个错误判罚的纠正,都是对司法体系发展的巨大贡献。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内刑事诉讼流程自身带有较为显著的国际化发展特征,国内所实施的再审制度与国际领域所开展的再审活动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想要实现一致性发展目标,必须对国内所实施的刑事再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传统观念改变是实现相关发展目标的重要条件。(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法状态《刑事诉讼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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