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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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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一、“聂树斌案”引发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思考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聂树斌无罪。2017年2月28日,河北高院向聂树斌父母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其中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此判决一经宣告“聂树斌案“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虽然聂树斌案最终获得正义的结局,但是带给我们更多的是由此案所引发的对于制度的反思,聂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过数十年的申诉之路才得以实现正义,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现状。所以我
2、们应该以此案为戒来探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分析其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以此发现再审程序启动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完善启动条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存共赢。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一)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再审程序又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再审程序一般只能由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各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起。因为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
3、督和事后监督。而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一个最后的程序保障。我国的法院、检察院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它们在组织上和思想上要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在实践中要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而“实事求是”,即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刑事诉讼工作,当然也包括了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
4、”的思想路线。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要求或者说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标志就是使犯罪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补救,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物质上得到补偿或在心理上得到慰籍。所以只要发现裁判有错误,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立即予以改正,有错必纠,还其本来面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只要发现裁判有错误,不论其是否生效,也不管其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不管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不管是有罪
5、判无罪还是无罪判有罪,总之,都要服务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应用法律,达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即不枉不纵的最终目的。我国建立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就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在不少学者看来,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要求和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按照这一观点,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
6、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也就是说,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的“错误”,追求实体裁判结论上的“正确”,法院和检察院都应当随时提起再审程序。这一论点成为我国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刑事再审程序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理论指导下,对于纠正错误裁判,惩罚犯罪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与国际通行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要想跟上诉讼国际化的发展
7、趋势,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进行改革,而在这一改革当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理念的转变。(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法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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