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办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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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市办发〔2012〕24号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安顺市市级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7日17安顺市市级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级机关大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和干部职

2、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级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是市级领导班子及部分部、办、委、局办公的场所,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和各项工作的指挥中心。加强对大院的管理,保证大院安全、稳定的工作秩序,对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展示良好的市委、市政府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遵守大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院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大院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包括承担市委、市政府授权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大院的规划、建设和所辖办公区域、指定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

3、办公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等维护维修管理;承担大院精神文明建设和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大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市级公共机构降耗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大院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监督、部门配合”的原则,形成“职能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人人自觉遵守”17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要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达到庄重严肃、文明安全、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第二章公共秩序管理第五条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安顺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进入大院的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共设施

4、、设备,遵守大院管理制度。第六条大院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大院公用设施,自觉保持大院内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工作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优美舒适的办公环境。第七条大院工作人员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自觉维护和树立市级机关的良好形象。要文明办公、保持肃静,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严禁在办公室上网炒股、聊天、玩电脑游戏。第八条大院内各种公用物品,不准随意挪动、占用。严禁在大院或楼内堆放箱柜及其它杂物。保持楼内、楼外、院内、院外墙面的整洁。第九条大院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指大院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下水道、供水管

5、道、供电线网、路灯、蓄水池、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乱搭乱建。对擅自改建的,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拆除整改。第十条物资进入大院应接受管理局保卫科查问,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严禁爆炸物品、有毒危险物品等携带或运入。第十一条17物资出门须提前与管理局联系,出据由所在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的证明,经管理局保卫科核验后出门,严禁公共物资私带出门。第十二条禁止在大院内张贴各种商业广告、施放广告汽球及商业标语、标牌。因工作需要,需在大院开展咨询、展览和悬挂标语横幅等事项的部门(单位),应事先向管理局登记备案,定点、定时、有序进行,并有专人负责管

6、理,活动结束后立即做好清理工作,保证环境整洁。第三章消防、安全保卫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大院各部门(单位)要把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使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第十四条成立大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领导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委副秘书长、管理局局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大院各部门(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管理局有关领导兼任。第十五条17管理局负责组

7、织指导和检查督促大院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督促制定消防、安全保卫制度;检查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保卫职责的情况;指导开展消防、安全保卫检查;制定要害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协助查清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管理局保卫科承担大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大院各部门(单位)的值班检查和夜间巡逻工作,对大院内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遇到情况及时处理。第十七条管理局对大院各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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