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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安办发〔2013〕33号鄂尔多斯市安委办转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内安委办发〔2013〕7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区安委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及时完善监管企业的基础台账(见附件3),对检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与监管台账于12月9日—11—前报市安监局综合科。联系人:武艺扬联系电话:0477-8589579邮箱:642797985@qq.com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办公室2013
2、年11月19日—11—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内安委办发〔2013〕73号今年以来,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频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为遏制同类事故在我区发生,自治区安监局和自治区安委办分别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涉氨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安监管二字〔2013〕196号)、《关于在全区开展涉氨、涉氯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3〕61号),把涉氨安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一项重点工作来部署,及时在全区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涉氨专项治理。从前一阶段的治理情况看,各地对辖区内涉氨企业分布特点
3、、行业类别、企业属性、工艺特征、安全条件等情况基本摸清,建立健全了监管基础台账,责令企业整改了一批事故隐患,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应看到,我区相当一部分涉氨企业的隐患并未得到有效消除,涉氨场所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缺少、安装不规范或有缺陷,设备设施落后陈旧、超期未检,岗位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无证上岗,储氨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用电管理不严格、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落实,冷库设计不规范、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11—酿成事故的潜在风险依然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9月29日召开的“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
4、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治理范围全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二、治理时间2013年9月30日至12月10日三、治理目标以本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我区涉氨冷冻企业进行彻底的清查整改。通过治理,实现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的“三个全覆盖”和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三个一批”的目标,使我区液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好转,
5、企业本质安全度大幅提升,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四、治理重点—11—(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1.相关证照不全的。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
6、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11—(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7、程。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五、治理步骤(一)企业自查自纠。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见附件1),认真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自查自纠。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1—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相应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二)部门联合检查。在企业自查期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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