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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_陈彦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1年第4期(总第127期)黑龙江社会科学HeilongjiangSocialSciencesNo.4,2011General.No.127•151http://www.cnki.net7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151http://www.cnki.net7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陈彦晶,董惠江(黑龙江大学
2、民商法研究中心,哈尔滨)摘要: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_个_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制;合理性;人合性;股权流动性中图分类号:D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4937(2011)04-0151-04_、关于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的争论
3、《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款开创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新篇章,自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再是国家强制干预的领域,而是交由公司自己解决。那么是否意味着,有了公司法的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天马行空,肆意而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公司章程的约束主体涉及“制定者以外的人”且其记载事项涉及公司外部事务,因此,公司章程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涉他性文件。涉他性的行为总是易于受到法律的管制1,只是管制本身也需要被管制,司法机关不能任意地宣告一项股权转让限制无效。目前,我国学界就如何确定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并没有_个通行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由派和管制派。
4、自由派认为: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这将意味着,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设定这样的限制,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本款规定同样也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提高限制条件。与自由派不同的是,管制派认为要对股权转让限制施加严格的管制。管制派内部又可细分为三个支流:(1)只能宽于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高于法定转让条件,应当视为无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将被视为有效,那么公司法的效力就将受到挑战。(2)只能严于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严于公司法限制条件的规定,但不能宽于或低于公司法设定的条件,公司法设定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基本要求或最低条件。(3
5、)只能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章程另有规定不得与第72条的规定相冲突。只有当《公司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管制派观点可以发现,公司法示范的内容似乎成了章程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标准真的可用吗?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仅仅是在公司法示范内容基础上,就比例多少的小修小补,例如将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改为2/3以上同意,或内部转让也需要同意,这一标准尚能发挥作用。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只设同意程序,不设优先购买权,或者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这是宽于公司法还是严于公司法?恐怕是很难回答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公司法示范内容无法作为一个标准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在于,为什么只能
6、严于或者宽于公司法示范的内容,没有人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案现行法示范的内容已经过于严苛,没有加重必要’,“公司法是基本要求、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错误地解读了《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作用,作为推定性规范,它的作用仅在于表明立法者认为多数公司参与者可能期待这样的安排并且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提供一个可供适用的规则,立法者并没有要求公司法收稿日期:2011-04-25作者简介:陈彦晶(1982-),男,黑龙江延寿人,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商法与公司法研究;董惠江(1964-),男,黑龙江绥化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商法研究。•151http://www.cnki.net71
7、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所提供的转让限制是公司章程例外规定的底线或上限的倾向,非要认为这是公司法提供的一个股权转让限制的标准,实在是‘‘强法所难”另外,论者都是站在公司外部来评判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东既然选择了宽于或者严于公司法示范内容的安排,就表明股东希望,至少是接受这样的安排,起码对于表决同意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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