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

ID:11570005

大小:2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2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_第1页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_第2页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_第3页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_第4页
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研究摘要有限公司章程对部分股东的股权转让权的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众说纷纭,本文试从有限公司章程性质和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原则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

2、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一、学理分析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二、实证分析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

4、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

5、对股东。”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三、结论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

6、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

7、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12级中德所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注释: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154页.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56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人民司法

8、.2007年4月刊.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