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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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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条款的效力分析——谈公司章程之效力范围的限制作者:薛国岳 李学泉【编者按】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来源于股东的约定,而股东的约定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 【内容提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涉及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强制性条款的诉讼,而现有法律未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各地掌握的标准也不一样,判决结果也有差异。因此,亟需澄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
2、文结合实际案例和学界不同的观点,从立法的本意和价值取向出发,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款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关键词】 股东权 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的转让特点及性质,能否约定强制转让 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东权益让与他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东权的一种法律行为①。广义上的股权转让包括了基本制度(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股权),特殊制度(强制执行、公司回购和股权继承)
3、以及股权变更登记制度。股权转让制度在一般情况下,股权是否能够实现主体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公司或者公司剩余股东是否同意收购的意愿。其次,股权转让具有法定性特点,即股权买卖或者法定条件成就导致的转让(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条件)都要有公司法上的依据(《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之所以这么要求和规定,这也是由股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①胡明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4 ①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教程[M].北京
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 ②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2006)芝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 从性质上看,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他的成员,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财产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权利①。因此,股权的转让,既包含财产性,又包含身份性(人和性),同时,因股权的身份性,也决定了股权转让的特点:在尊重自由转让的原则下,还要有限制性和选择性,即要受法定限制和约定的限制。法定的限制、约定的限制包括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等。法定的限制是一种强制性的
5、限制,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约定性限制是一种自治性限制,特点是不对转让限制作出规定,而是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所作的互相约定等。 从以上股权的性质和股权转让的特点看,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限制没有什么异议,但对约定的股权转让的效力
6、及是否具有强制性问题,特别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转让股权或丧失股东资格的约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这不仅关系到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公司规范和公司结构问题。下面,就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制股权转让的几种常见情况及判例作一下介绍,供商榷。 公司章程约定之强制性的几种情况及案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及案例: 一、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 案例一② 被告国有企业改制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49名自然人股东(包括部分隐名股东)及职
7、工持股会。原告占有8%的出资额。原告于2005年2月主动辞去了在被告某集团公司的相关职务,办理了退休手续。 国企改制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份实行内部转让,由公司调剂。股份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每一股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公司任何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情况离开公司,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 2006年3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决议。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内容:“创始人以外的股东离岗后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如果离岗股东不同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8、,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就此进行表决,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转让,则公司有权收购上述股份。”2006年3月16日,被告根据2006年3月8日的公司章程修正决议向原告发出了关于退股的通知,要求其在2008年3月31日前退出其持有的8%股权中的4.8%。原告具状确认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的决议无效。 本案诉讼中公司又召开了第六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补充修正案,通过了《关于原告股权转让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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