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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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时效/消灭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  内容提要:在近现代民法中,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都是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清,但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造成理论上的不一致。在时效制度中,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衔接,造成理论和实际不一致。现代民法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第一,可统

2、一于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为可变时效,除斥期间为不变时效;第二,可统一于消灭时效:现在的消灭时效是阻却时效抗辩请求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是形成权消灭时效,例外是担保物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一、现有时效定义和除斥期间定义的不足  民法有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民法时效包括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另有诉讼时效,其实就是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起源不同,要件不同,效力不同,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历史上

3、,注释法学派把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统一于时效制度,但只是名称的统一,不是内容的统一。一些国家的民法典采用注释法学派的主张,规定了统一的时效制度,其实是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规定在一起,两种时效制度仍都是独立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民法教科书对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作了详细的比较,指出了两者的种种区别。  在民法中,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三种法律制度相互独立,外延上也不交叉、包容。然而,这种状况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在理论上,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

4、清。  通说认为:“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2]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无论消灭时效还是取得时效,时效完成,都导致某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资格的消灭。将时效也理解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不能说没有根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除斥期间属于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期间经过,权利消灭。将这里的“权利

5、消灭”,理解为一种与因不行使权利而存在的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也不能说没有根据。无论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至今都已经两千年了。而除斥期间是近代提出形成权概念以后才建立的制度。除斥期间有不同于时效的适用对象——形成权。除斥期间自产生起,就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时效的制度。为了证明两者的不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不继续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3]需要指出,如债权人因自己的原因从未行使债权,经过法定期间,同样导致诉讼时效完成。因此,引文

6、中“权利不继续行使”,应为“权利不行使”。引文中的“诉讼时效要件”和“除斥期间要件”,表述也不确切,其实是指诉讼时效完成的要件和除斥期间完成的要件。民法中的形成权是一次性权利,行使即告消灭。除斥期间完成,必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前提。因此,除斥期间完成的要件表面上只有“法定期间经过”,实际上包含了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具备了消灭时效要件。  第二,在实践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无法衔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根据权利

7、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请求权可分为无物权请求权和有物权请求权。通说称前者为债权请求权,后者为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适用于无物权请求权。此时,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不发生关系。消灭时效是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可分为对不特定人的不作为请求权和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请求权。对不特定人的不作为请求权仅存在于理论上,不是现实的请求权。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中,为发挥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的效益,排除妨碍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为避免财产或人身损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返还原

8、物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法理上,为尽量利用物之效益,稳定经济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效力之存续期间也应有所限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旦适用消灭时效,就必然和取得时效发生关系。如果消灭时效期间长于取得时效期间,两种时效制度互相冲突。如果消灭时效期间短于取得时效期间,消灭时效完成,物权人理论上不丧失物权,但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也难以行使收益权能;而占有人和使用人理论上并不取得物权,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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