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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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时效和期间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期间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取得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即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时效二、时效的种类三、时效制度的功能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

2、)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二)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可变性和强制性(三)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四)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二、诉讼时效的特点(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物权请求权2、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4、支付存款本金即利息的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

3、类(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提示】《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长期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

4、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

5、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第一,不可抗力第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

6、张权利的客观情形。3、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7、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4.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一、期间的概念和特点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1、期间对主体资格产生一定的影响。2、期间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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