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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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课件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目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民事权利主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相关规范:《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时效规定》【设例】2008年年底,某甲向某乙购买羊脂玉手镯(和田玉)一枚,价金1万元。甲当场先支付价款后,乙一直未交付,甲亦未向乙请求。2年后,和田玉价格大涨,甲始向乙请求交付该手镯。乙主张甲长期未行使期权利,拒绝交付该手镯。甲则以

2、“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反驳,并责备乙无道德准则观念。试问民法如何规范该争议?甲乙间成立买卖合同,依该合同之债,甲可以请求乙交付标的物,产生请求权。甲主张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乃在强调权利应受保护的法律原则、以及履行债务的伦理性,符合我国传统观念。罗马法也肯定债权的永存性。直到Theodosius二世才承认以一定期间(原则上为30年)经过为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451年),在诉讼法上引入了时效的观念。19世纪,winscheid创立了请求权概念,德国民法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实体法的消灭时效制度。时效作为动态的时间过程,涉及以下问题:消灭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消灭时效的客体?

3、(法民2262条、苏民44条:诉权;瑞士债务法典127条:债权;日民第167条: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债权;德民194条:请求权;我国:胜诉权(学说))如何决定消灭时效的期间?时效进行中发生的事实,如何影响时效的进行?时效完成后的效果?时效制度发展的趋势(1)趋于统一的时效期间。(2)统一的时效期间不能过短(6个月)也不能太长(30年);通常为3年(3)不能通过客观标准来决定相对短暂的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而应该以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身份以及请求权产生的事由为基础。(4)时效不能被无限期的推延。当事人必须在某个阶段确定无疑地结束争议案件。这也是相对时效期

4、间须由最长时效期间予以补充的原因(客观确定)。(5)国际上普遍认为只是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而不是消灭权利,即“弱”效力。参见齐默曼:《德国新债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8页以下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含义及其存在理由【导入设例】某甲经常到乙饭店吃饭,赊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某天,饭店老板突然向甲说,你应该还两年前的那顿饭钱了。甲觉得自己好像已经付过了,但并没有发票收据之类的证据可以提供。因甲不肯付,乙就起诉到了法院。问:法院能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时效的概念

5、指时间经过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之后,就发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制度。1.时效属于法律事实。2.时效具有强行性。《时效规定》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但目前世界上的立法趋势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如PICC(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2004年版,PECL(PrinciplesPrinciplesofEuropeanContractLaw)。相关概念: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所谓

6、“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就将来时效完成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预先所作的意思表示。(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通常见解:1.稳定法秩序例: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若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促进财产的利用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

7、人。与其保护不行使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不如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非权利人更有利于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会使得证据本身难以查询,如证人死亡,相关契据丢失,此事实状态之是否合法,很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就使得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提供抗辩,从而使得时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课后推荐阅读:孙鹏:《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效制度存在理由论》,《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补充知识点: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账之

8、请求权。不过有些事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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