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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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八章时效一、时效的概述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四、期日期间一、时效的概述1、时效的概念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时效由下列三要素构成:(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时效的概述2、民事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类标准:依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因取得时效成立前提条件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故其又称为占有时效

2、。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即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异:起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同: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经过一段时间、权利变更之效果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学说: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本质是否一致?统一主义分别主义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立法例统一主义立法: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个别主义立法:分别加以规定Eg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消灭时效在总则中一、时效的概述(

3、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分类标准: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或范围不同普通时效:是指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的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时效。一、时效的概述3、时效之功能(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2)弥补权利的缺陷。(主要在取得时效情况)(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4)避免证据的灭失。一、时效的概述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含义: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各自的要件是什么?(2)适

4、用对象不同:各自是什么?(3)法律效力不同:消灭诉权——消灭实体权利(4)是否可变:可以中断、中止——绝对不变期间一、时效的概述5、诉讼时效的效力(1)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实体权利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关于“自然债”概念的出现抗辩权发生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2)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5、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时效的概述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起诉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不承认私人案件的起诉权的立法,是违反市民社会最起码的基本原则的。”那么,起诉权“是永远存在的,即使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

6、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时效的概述②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胜诉权(即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采取胜诉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由于胜诉权的存在是以有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为前提,或者说在诉讼中请求权明确表现为胜诉权,只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存在真实的请求权,那么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满足,成为胜诉的一方。③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仍然享有的债权即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人

7、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不能行使的“权利”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时效的概述从义务人方面来说,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即免除了履行债务的义务。这时候是否仍按原来的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全凭自愿,而不再受法律的强制。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义务”也不再是法律义务。债权与请求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可分离。债权是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请求权既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但是债权与请求权毕竟并非同一概念。实际上,债权的效力除了请求效力,还有受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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