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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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主要体现为“期间”和“期日”。时效制度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其效果可以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稳定固定时期发生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关系。时效分为“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者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后者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2021/8/24一、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民法对时间规范一般的时间标志法律事实期日期间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成为完

2、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合法适婚、劳动年龄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附期限的合同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时效制度除斥期间取得时效消灭时效2021/8/24二、民法上一般的时间标志—“期日”和“期间”民法上的时间无论属于何种规定类型,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点”;期间表现为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段”。(一)期日期日,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不可分的时间点。1、“不可分”不能理解为几何上的“点”,它可以有实际的长度,但在生活观念上被点化

3、;2、期日的分类:“独立期日”和“附属于期间的期日”2021/8/24(二)期间期间,民法上有意义的时间段,以一定的时点为起点,另一时点为终点所持续进行的时间跨度。期间的两端是“期日”,所以期间的确定,离不开对其起始和终止期日的确定。年、月、星期、日、时、分、秒;“季度、半个月”的规定:《民通意见》198条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德国民法典》189条:本年应理解为6个月,一季度应理解为3个月,半个月理解为15日;如果期间为一个半月或几个月零半个月,

4、最后半个月以15天计算。1、期间的计算单位:2021/8/242、期间的计算方法(1)自然计算法:对于期间计算,依实际时间进行,一天24小时,一星期7天,一个月为30天,一年为365日;(2)历法计算法:按实际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一个月,不是一律30天,而是根据行进中的不同月份不同日数确定,(31天、30天);一年(365日/366日)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采取历法计算法。如宣告失踪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对于时、分、秒为单位,或者以星期、年、月为单位的“非连续累计期

5、间”,适用自然计算法。《票据法》第107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2021/8/243、期间的开始、终止、延长和缩短(1)期间的开始:《民法通则》154条①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如《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即时起算);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日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②

6、约定优先:《民通意见》第199条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2021/8/24(2)期间的终止:以年、月、日定期间的,原则上以期间末日作为终止日。(4)期间的缩短《民法通则》154条第4款: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3)期间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

7、198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2021/8/24消灭时效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客观事件”,即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制度“取得时效”——物权刑法的“追诉时效”民法的“诉讼时效”第二节时效制度2021/8/24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

8、定,非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一、物权法上的时效——取得时效小贝踢飞的点球2021/8/241、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常相信这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业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会乱,违背法律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的;2、财产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而没有财产权的人却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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