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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消防设备师法草案建议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消防設備師法草案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建議修正版行政院版說明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章名未修正。第一條本法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第一條本法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未修正。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未修正。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
2、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但在本法施行前經各消防職類技能檢定合格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各該類別消防設備士證書,充任各該類別消防設備士,逾期不得請領。前二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但在本法施行前經各消防職類技能檢定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各該類別消防設備
3、士證書,充任各該類別消防設備士,逾期不得請領。一、第二項酌修文字。二、依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公會團體協商達成於消防法第七條及消防設備師法增列該兩公會團體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協商共識之條文內容「25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敷設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由建築物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消防設備師辦理時,承辦之消防設備師應整合納入建築圖說,送由該建築物承辦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於整合建築圖說簽章;建築物起造人或管理權人亦得
4、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辦理,承辦建築師應將建築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消防設備師負責辦理。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在此限。前二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敷設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由建築物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消防設備師辦理時,承辦之消防設備師應整合納入建築圖說,送由該建築物承辦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於整合建築圖說簽章;建築物起造人或管理權人亦得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辦理,承辦建築師應將建築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
5、備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消防設備師負責辦理。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在此限。」,爰將上開條文增列為第四項。第四條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第四條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未修正。第五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其已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者,撤銷或廢止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第五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其已充消防設
6、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者,撤銷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參酌技師法第三條及第十條規定,文字酌修,將第一項第三至六款及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條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條件。25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五、經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
7、病者。六、受撤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處分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第六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依本法辦理登記、取得執業證書,並加入全國消防設備師或全國消防設備士公會為執業會員,方得為執業消防設備師或執業消防設備士,執行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業務。一、本條新增。二、參酌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第六條規定,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依本法辦理登記、取得執業證書,並加入全國消防設備師或全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於各直轄市、縣市執業之程序。
8、第二章執業第二章業務及責任章名修正。25第七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事務所或與其他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組織聯合事務所。二、受聘於依法令應聘用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營利事業或機關(構),辦理裝置檢修業務。三、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辦理該場所裝置檢修業務。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六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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