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明知“的认定(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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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明知“的认定月2008年2社科纵横第Feb,2X8SOCIALSCIENCESREVIEWVOL.23NO2总第23卷2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明知”的认定罗有顺林春弟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临安311300【内容摘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认定本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认识内容,也即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是认定本罪的构成与否的前提。在实践中发生的某些“不明知”情况下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都有待于对本罪“明知”的认定。【关健词】犯罪故意明知违法性认识认识错误中图分类号:伪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加7一9

2、1肠200802一以刃6一03中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立既不要求有违法性的意识,也不要求有违法性意识的可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能性②。故意的内容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在犯罪概念的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任何地方,都不需要有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③。因此,大“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故意必陆法系关于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只包括事实性因素。须具备的认识因素。这种认识因素的存在是产生主观罪过中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包括的基础,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要素。要正确认构成犯

3、罪的客观事实方面事实性因素没有争论,通常都定犯罪故意,就必须首先正确理解这里的“叫知”认识因认为应“明知”的事实性因素包括行为及其结果以及行为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为一种故意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其他刑法分则在个罪中特别犯罪,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非法规定需要认识的法定事实,例如行为对象、时间和地点等具采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罪是由非法采伐、有构成要件意义的事实性因素”,不“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毁坏珍贵林木罪演变而来的,但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没事实性因素”是否认识无关紧要;但“明知”是否应包括社有改变,仍然需要表现为故意。曾发生

4、过这样一起案例,有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人向行为人以2侧X!元一棵的价格收购木瓜树,木瓜树系国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即使其没有违法家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行为人宣称自己不知木瓜树为国意识,也成立犯罪故意。”[’1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应包括事实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中行为人辩称自己不知木瓜树为国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即违法性明知也应成为犯罪故意家重点保护植物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不。明知’,内容④。并且认为该违法性是指刑事违法性,而非知其采伐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会影响到本罪故意一般违法性⑤。方面的认定?这些都有待于对本罪主观方

5、面应具备的内容笔者比较赞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犯罪故意的认的界定。下文将对本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的内容及其识因素应包括“明知”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事实性因素,不认定进行探讨。“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事实性因素”是否;“明知”无关紧一、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的一般原理要。例如,在盗窃枪支、弹药罪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盗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即行为人应“明知”什么,窃的对象是刑法所禁止范围的枪支、弹药,虽然是一个事可以说是罪过理论中最为重要又极富争议的问题。其重要实,但却是该罪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事实性因素,即特定的性在于行为人的“明知”内容是罪过理论的核心,是解决行对象要件事实。至

6、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是哪一种具体的枪为人“不明知”的罪过形式的基础;而中外学者对此问题提支、弹药,虽然也是一个事实,则不是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出的学说则是纷纭繁复,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应包括哪事实性因素。对于犯罪故意是否应包括除社会危害性认识些事实性因素事实性认识,是否应包括违法性明知违外还应包括违法性认识甚至是刑事违法性认识。笔者认法性认识,尤其是对是否应包括违法性明知争议不断。为,按照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在发生“不明知”的情形该作何定性及其处理原则又是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表明对何呢?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必然要求。至于是否要求有违

7、法性认一关于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的理论争议识,大陆法系有一种观点,即认为“违法性认识”应当区分自古罗马以来,“不知法律不免责’,①就是一项基本的自然犯与法定犯。对自然犯不需要有违法性认识,对法定原则。受这一原则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故意的成犯则需要有违法性认识。对此,笔者认为是有一定的道理96其采伐的人没有根据的,那么其对自己的采伐行为的性质的。因为,自然犯都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危害行为,就没有“明知”。对于行为的结果的“明知”是指对于行为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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