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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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9月法制与经济NO.9,2011(总第287期)FAzHIYUJINGJI(Cumulatively,NO.287)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认定章耀嫒(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松阳323400)【摘要】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涉案财物的价值衡量关系到(三)处理结果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财物价值的认定范围缺乏标准,就容由于目前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并无统一易导致司法不公。如何认定本罪的犯罪数额、直接损失和间接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以鉴定结论作为依据确定案值。本案损失能否计入财物价

2、值、人工费等合理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经(2011)丽松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犯等问题已经成为本罪构成中亟待解决的事项。笔者试就上述问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见解。二、关于本罪数额认定的法律缺失【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价值衡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财物,

3、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但至今关于该罪的数额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量化及认定范围并无立法解释支撑。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本罪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具有决定意义的犯罪情节,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以涉案数额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故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可见本罪与其他侵财类案件一样,数额是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4、等“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素中的关键。被毁坏财物价值的认定在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尽管如此,还是不乏有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罪的构成中显得举足轻重。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等共同发文的,也有省高院单独作出规定的,还有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等,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各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激烈争论不相同。(一)基本案情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蔡某因土地补偿问题与中国联安厅联合发文的苏高法[1998]14号文件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通某分公司协商未果,遂将

5、该公司刚刚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为153米光缆线锯断。经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认定,“数额巨大”;而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关于若干犯罪具体数额标所毁坏的光缆线价值人民币7760元。其中,材料费4200元。人准的意见>中则规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工费1270元。机械、仪表使用费1810元;措施费480元;材料人民币2000元以上”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各省、自治区、直费包含光缆线价值、辅料费、采购及保管费。辖市固然可以根据本地

6、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二)分歧意见具体数额,但关于该罪量刑标准的立法缺失,以及认定范围的该案是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一度引发单位内部不确定性必将致使定罪量刑产生更大的差异,而极易导致司法以及公、检、法三家对鉴定价值是否合理的共同探讨。综合来看不公。形成三种观点:三、关于本罪数额认定的分析与建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抢劫罪较之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为(一)应当区分财物之使用形态及“毁坏”之不同状态重罪。因此。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范围不应大于盗窃首先,财物的使用形态会影响到财物的

7、价值认定,比如本罪、抢劫罪等恶性多发罪名的范围,其含义应与之相同,均为财文所举案例中的光缆经人工架设包含了附加值,又如用砖块所物本身的价值,不应包含像人工费等附加费用。砌之墙与堆放的砖块价值显然有别。从这个角度来说,财物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个罪而言具有自独立可用之物(姑且称为“独立物”)还是须经人为安装后方可身的特性,主观恶性不一定显弱,刑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对使用之物(暂称为“构建物”),应当在价值认定上有所区分。财物的合法权益以及在该财物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因此,财其次,故

8、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要件及客观方面都表现出与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应当包含人工费等为恢复原状所支付的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明显不同,其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所有费用。财物而是在于毁坏财物,这也是毁财型犯罪与贪利型犯罪的区第三种观点在认可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故意别所在。从主观上讲,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须基于财物本身的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特质、毁坏程度的具体状况作出不同评价,并且在财物并未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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