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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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雾践一得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

2、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进一步规范,内容范围进一步拓展,经验做法进一步成熟,为推动地方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未能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其他职权”齐头并进”,未能真正发挥起决定重大事项,推动重大工作的作用,加强和改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任重而道远.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被动决定居多,主动决定偏少.自主决

3、定,主动决定的意识不强.重大事项决定因提出主体不同区分为主动决定与被动决定.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余年的工作实践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要以被动决定居多,多数决议,决定是由党委及”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意愿,社会需要等主动就本行政区内某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偏少.当然,这种被动决定居多,主动决定偏少的现象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反映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自主决定,主动决定的意识不强,

4、其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二)重大事项界定原则性强,具体操作相对困难.从全国看,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各地实际看,大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尽管制定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条例,尝试对重大事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各地对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普遍性强,特殊性少等现象,部分规定由于认识不一致等原因还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决定的内容难以把握,操作困难是地方

5、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一大”困境”,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始终持谨慎态度.(三)决定前调研,论证不够,科学论证体制尚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是事关一个地区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需要深入调研与充分论证.然而,0方军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看,前期调研形式重于内容,深入调研不够,部分决定甚至来不及调研,更遑论充分论证.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大多由党委和”一府两院”提出,部分决定甚至是临时提出,交由人大常委会来讨论决定往往时间较短,地方人大常委会未能有充分的时间

6、组织深入调研与科学论证;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调研论证机制,专业人员相对匮乏,难以在决定前对重大事项相关问题实施有效地调研论证.由于决定前调研论证不够充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即将交付表决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掌握不详,审议往往难以深入.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想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有所作为,需要在科学论证机制建立上下一番”真功夫”.(四)对决定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不够,决定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对重大事项本身关注较多,决定前热情较高,但对决定通过后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不够,推动决议,

7、决定落实的举措也不够有力,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甚至”断档”,存在”一决了之”现象.即使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监督效果也不甚理想.部50江淮法治2010?9践一得分决议,决定自”诞生”之日起,便”深藏”在书面文字里,难以真正发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其中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地方人大常委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决定,轻监督”现象,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了决定便没有了”下文”;从客观方面讲,我国现行法律对”一府两院”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的如何追究责任没有

8、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人大常委会想采取刚性监督手段也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二,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未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行权缺少积极性,更有部分组成人员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怕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不愿充分行使决定权.(二)体制机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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