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若干思考.doc

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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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若干思考  作者:陈军纪荣荣  人大研究2001年05期  ●对重大事项的概念无须再进一步详尽定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这一职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同志正在努力研究、探索的

2、一个重要课题。  一、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作了规定,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感到不容易把握,更多地感到这项权力行使没有到位。彭真同志曾提出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但这并没有解决具体操作问题,况且“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本身又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具有阶段性和不可比性。因此,一般认为,在地方人大的四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其行使相对而言是最难掌握的。  从我国的政体来看,地方

3、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既是实现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体现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1997年出版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一书中,总结10多年的实践,提出五个方面的“重大事项”:(1)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方政府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涉及较多群众迁移的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

4、(2)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如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3)一段时间内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4)本地区行政区划的较大调整,如大规模的小乡并大乡或大乡划小乡等;(5)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撤销等事项。显然,这具有准立法性质的解释并没有解决什么是“重大事项”。归纳的五个方面的事项,有的是不完全确定和难以衡量的,如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何谓重大,难以确定。有的则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撤销等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属于人大决定的事项。有

5、的则是违反逻辑,存在同义反复问题,如认为重大事项是指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展缓慢,主要的问题,还是在概念上打转转,把较多的精力放在对“重大事项”的如何定义上,以致很难走出认识上的误区。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人大除对本级政府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列入重大事项外,对其他如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有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如何决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是比较笼统和原则的。解决这个难题,试图在法律上给它下一个明确定义,完全进行列举不仅不可能,而且也不是从

6、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对重大事项认识的定位应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建立在纯粹的理论分析和主观的臆断之上。只有这样,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现实可行,而且实践中能得以操作,既能做到依法行使职权,又不会出现越俎代庖问题。  首先,对重大事项的概念无须再进一步详尽定义,不可能从法律上作出一个更为周延的定义。  其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这是认识和解决重大问题决定权的核心问题。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不能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给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职权内的事。例如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级

7、人民政府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人大就无权讨论决定这些事情。因此,我们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依法界定在“两个凡是”上面,即凡是宪法法律明确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以外的事项,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这样,就能够解决重大事项的外延问题。至于重大事项的内涵,一般应当认为必须是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这主要是各地从实际出发,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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