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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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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
2、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
3、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
4、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5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具体含义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
5、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象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图表8-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多少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灵活作出
6、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主体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为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启动,这类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需先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为,这类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必须以政府令这种形式,行政处罚需要
7、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书面形式给予证明等。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交通信号灯的闪烁等。(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改变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改变原有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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