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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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思考关于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思考[摘 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定位问题上,从目前学者的研究看,“物权说”已成为一种通说,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采纳,我们对此应给予更多尊重;同时,将之定性为物权并纳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更符合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也更符合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担保物权的立法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日益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因此,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体例和制度设计在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关键词]担保

2、物权,发展趋势,立法定位2017年10月22日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程序。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实际进入分编审议通过的程序意味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三步走”方案的第二步正在顺利进行当中。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部草案,即“王式”建议稿、“梁式”建议稿和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新近提交的草案主要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建议稿。本文拟从担保物权的性质,发展趋势,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作一些初步的探讨。19/19关于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思考关于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思考[摘 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

3、笔者认为,在立法定位问题上,从目前学者的研究看,“物权说”已成为一种通说,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采纳,我们对此应给予更多尊重;同时,将之定性为物权并纳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更符合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也更符合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担保物权的立法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日益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因此,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体例和制度设计在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关键词]担保物权,发展趋势,立法定位2017年10月22日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程序。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实际进入分编审议通

4、过的程序意味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三步走”方案的第二步正在顺利进行当中。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部草案,即“王式”建议稿、“梁式”建议稿和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新近提交的草案主要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建议稿。本文拟从担保物权的性质,发展趋势,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作一些初步的探讨。19/19一、关于担保物权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担保物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而这种争议对各国担保物权的立法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总的说来,对担保物权的性质的认定,有所谓“债权说”、“物权说”和“中间说”三种学说。债权说“债权说”认为,担保物权本质上属于债权,不应在物权法中

5、规定,其主要理由为:一是担保物权不具支配性,担保物权人不能现实地支配物;至于交换价值,这些学者认为,交换价值提法都是不科学的,它不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二是认为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因此属于债权,所以应当将担保物权置于债权编进行规定。①物权说“物权说”认为,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虽然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物权的范畴。因为:19/19第一,从各国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有些国家,尽管在法律上没有将其定为物权,如法国,但在理论上还是将其作为物权看待的。还有一些国家,例如越南,是将担保作为合同法的内容规定的。②但越

6、南民法典目前正在修改之中,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就是要将担保物权重新作为物权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在债权中对担保物权加以规定,但在学理上,通说认为这一权利应当作为物权在物权法上予以规定。第二,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为了确保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从而保障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性。在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担保物权来说,这种优先性主要指的是优先受偿性。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最有效的方法,常常被称为“担保之王”,正是因为抵押

7、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等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交易安全。如果一旦抵押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则没有什么更有效的手段保护债权,交易安全就更难维护。19/19第三,担保物权也具有支配性。担保物权中,权利人既可以支配提供担保的标的物,也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当然,担保物权人支配的主要是物的交换价值,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并能够在债务不能清偿时就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借款优先受偿,这是完全符合物权的支配性的特征的。物上代位性使担保物权可支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正是因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有效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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