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ID:9781210

大小:5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5-09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_第1页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_第2页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_第3页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_第4页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在物的担保的实践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如《民法通则》、《担保法》等对此没有做具体规定,所以长期以来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多在理论上进行讨论,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来对待,因

2、而,探讨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对正确适用担保法,充分发挥物权担保制度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更是不断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所必需。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竞合的发生,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的竞合使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判断出现矛盾,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最终目的是解决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而对这种效力顺序的确认首先必须解决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同设于同一担保物并造成数个担保物权效力的冲突。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物权

3、竞合未作规定,只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这只能解决各类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判断问题,而在出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仅从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是不能做出判断的,因而,还需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作进一步的探讨。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系一种定限物权,因而,讨论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应遵循物权法的原则。即考察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应以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类型为依据。同时,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

4、现,这使得在讨论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时又不得不把它与债权联系起来。基于上述认识,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社会现象可符合亦可不符合法律规范之要件,符合法律规范之要件者,引发法律规定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件者,当然不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所谓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者,实即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诸此社会现象符合法律规定可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者,是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立担保物权应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数个担保物权要形成竞合,不但

5、要有法律事实,而且其法律事实还必须是不同的。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设定的不同的担保物权和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设定的同一种类的担保物权均不能成立担保物权的竞合。如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连续发生的债权”是同一的法律事实,故不发生竞合。  2.数个竞合的担保物权是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合制度要解决的是同一担保物上不同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而同一种类的担保物权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效力冲突,只存在公示上和时间顺序上的效力顺位,因而,数个担保物权要成立竞合,该数个担保物权必须是不同种类的。如:在同一

6、担保物上为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依照《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已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这实际上的抵押权次序。因而,在同一担保物上为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不成立担保物权的竞合。  3.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尽管对同一债权可以有数个担保物权,但如果不是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的,也不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i值为实质内容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的

7、作用,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获得实现。担保物权不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则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因而也就不存在竞合问题。  4.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均有效,并持续存在。所谓有效,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变动。担保物权有效的条件上文已论及。无效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担保物权的竞合。所谓持续存在,是指各担保物权不但已经生效,而且期限限尚未届满或者其效力尚未灭失。尚未生效、期限届满和已经灭失的担保物权,也不能引起竞合。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  我国《担保

8、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通说认为,后三种方式属于物的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仅存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之间。但也有学者认为,定金担保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本文采纳通说的观点,就我国立法上的几种担保物权的竞合情形进行分析。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