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如何适用wto规则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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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院如何适用WTO规则  入世后,中国法院面临着如何适用WTO这样一个庞大的条约体系的问题。WTO规则可否为个人在中国法院直接援用?国内法与WTO规则相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由于我国宪法没有就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我国部门法的立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也不一致,更由于我国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加之WTO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WTO规则适用性问题  WTO协定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未做出明确的规定。WTO协定第16条第4项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见,WTO只要求成员方的

2、司法程序和制度能够保证WTO规则的有效实施,并不要求各成员方采用直接适用方式。但是从成员方的司法实践中,西方贸易大国无不例外地不允许直接适用WTO,而要求在发生法律冲突时实行国内法优先。这或许是WTO的一个特点:缔约方感兴趣的是在对外经济主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进行自由贸易,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法律技术问题,而是宏观政治经济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WTO规则才有其特殊的适用性,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在适用GATT/WTO协定的问题上,欧洲法院一贯坚持法院不可直接适用。欧盟在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明确声明,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能

3、直接适用WTO协定。美国在1994年底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虽然表面上WTO协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该法案第102条a5款明确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法有冲突时,美国法优先。乌拉圭回合协议的任何规定,以及任何这种规定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只要与美国的任何一项法律不相一致,均不得在美国境内生效;  各国为何在WTO规则问题上普遍采用非直接适用方式呢?概括起来主要理由有:1.国家主权因素。WTO协定管辖的范围涉及成员国的内外经济贸易政策,内国经济立法主权受到极大约束。这样一套规则,如果拿到法院来直接适用,那无疑将进一步削减国家原本固有的经济贸易主权。2.规则的特殊性。体现

4、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其构成上看,包含了外交、贸易和法律三方面因素,集中体现了成员之间在经贸领域的利益减让关系,是各国政治谈判和妥协的产物。其原则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成员方,直接规定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而极少直接规定贸易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二,规则具有实用性和弹性,而非基于通常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性规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释或充实。3.具有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实行自动强制审理案件体制,WTO成员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首先寻求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不得求助于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仅限由成员方政府行使,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5、私人无从利用。这使得它相对独立于其他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尤其是独立于国内法院。  中国法院如何适用规则  入世后,由于新的涉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民事权利范围的扩大中国法院将越来越多地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对我国法院来说,其关心的实质问题是WTO规则哪些可以在法院审判中适用以及如何适用。5  我国立法实践在适用条约方面,采取了“并入”或“转化”相结合的模式。一些部门法采用并入模式履行国际条约,规定条约如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一些法律也采用“转化”模式履行国际条约,如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

6、年的《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定的。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条约如何适用基本上是沿用立法的规定,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法院多依据民法通则等部门法的规定对国际条约习惯于采取直接适用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如在2000年4月7日《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  对我国而言,入世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的最终实现。经过各缔约方五十年的艰苦谈判,WTO规则体现的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不可能完全体现任何一缔约方充分的个体利益需

7、要。如果我国仍按适用一般国际条约的方式,没有转化而直接适用这样一套只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规定,并充斥大量例外条款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内司法体系,无疑将造成冲击。因此,从现实的政治利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应采取非直接方式适用WTO规则。  因此,中国适用WTO规则最好的方法是在过渡期内修改或转化为国内立法,使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相一致。但是,由于我国制定与WTO相符的法律尚需时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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