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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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一、中国政府对《罗马规约》的立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

2、重的国际罪行,希望藉此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本着这一立场和愿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1998《罗马规约》的谈判进程。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外交大会所达成的规约文本的若干条款未能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合理意愿,与会的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在规约表决时投反对票,这也是中国未能签署罗马规约的原因。这些合理意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3、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做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3.

4、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但《罗马规约》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

5、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5.中国代表团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

6、于战时。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举例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是人权法的内容。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中国政府的这些考虑是自然的也是必要的,中国在加入《罗马规约》的时候不考虑规约本身存在的国际法问题,也必须考虑到因本国具体问题而受到他国反华势力利用规约以达到其目的的可能。二、中国政府态度中国对于国际立法的态度应当说是十分

7、积极的,但对于国际法所建立的通过司法机制解决争端的方式,则始终保持着谨慎和消极态度,甚至对于以惩治大规模严重侵害人权行为为宗旨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持观望态度,这是为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似乎给出了正确答案:大国从来就不喜欢国际司法。他们认为,除了司法程序固有的缺陷,如程序繁复漫长、文化心理障碍、高成本、偏爱外交手段、处理范围狭窄等以外,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国际政治的基本样态是国际秩序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司法方法解决争端只不过是追求实现最大利益的手段,而大国完全有实力通过外交手段满足最

8、大利益,当国际司法体制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它们就会漠视之。事实是,不仅国际司法机制发展迅速,而且,大国也并非都游离于国际司法机制之外,且不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也不乏大国身影:在国际法院迄今所受理的137个案件中,涉及美国的21件,前苏联4件,英国13件,法国13件,德国6件,意大利3件;国际海洋法法庭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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