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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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来源:日期:2013-04-18被阅读4025次   张政发规[2013]3号   编者按:  2012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惠及港城60余万新市民。经过一年的实施,在多次征求各成员部门、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文,现进行全文刊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经

2、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指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积分化管理,当申请人积分符合条件时,其未成年子女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入医、入学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可申请迁入本市户籍。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

3、顺序进行排名。  第四条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在本市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根据积分情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各镇(区)成立新市民积分

4、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本行政区域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准入卡,指导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在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下,会同公安局、人社局、教育

5、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制定全市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  具体的积分项目按《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

6、分。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江苏省人社部门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职称办发文,统一由市职称办出具认定证明;  

7、(三)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相关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接受本市所在镇(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证明;  (七)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社会贡献:应提供市

8、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张家港志愿者证;市慈善总会核发的义工证;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登记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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