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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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府教特字第0980014338號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內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係指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三、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

2、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資賦優異學生。五、未滿六歲之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申請程序,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年四月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並送新竹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及鑑定。鑑定方式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六、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學習領域)向學校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開學一個月內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二)學校應組成審查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資賦優異

3、學生之甄別小組,於學期中之前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三)前款甄別結果,適合縮短修業年限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依本府規定時間內將鑑定資料及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報本府核定。七、本府於每學期結束前邀集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安置輔導會議,甄別審議各學校彙送之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八、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辦理。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資賦優異學生某一科學業成就超越同一年級程度者。(二)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具有學習高

4、一年級以上課程能力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個別學習成績優異之科目,將國民中小學應修習之課程,以低於一般學生修業的時間加速完成。(二)該科學業成績優異,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學習能力特強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部分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全體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採選科跳級學習的方式,提早修習較高年級之課程。(二)部分學科學業成績優異,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具有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程能力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

5、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將國民小學六年或國民中學三年之課程,採全部學科同時加速方式,以低於六年或三年之時間加速完成。(二)各科(國小階段:國語、數學、自然;國中階段:國文、數學、英文、自然)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學習能力特強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部學科程度超越一個年級以上者,於學期結束前,跳越一年級就讀。(二)全部學科(國小階段:國語、數學、自然;國中階段:國文、數學、英文、自然)平均成績優異,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三,且具學習潛

6、能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部分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全體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採選修課程的方式,提早修習較高年級之課程。(二)該科學業成績優良,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具有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程能力者。第一項縮短修業年限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部分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全體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採選修課程的方式,提早修習高一年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二)部分學科成績優良,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同年級全體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具有學習高一年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能力者。九、

7、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以鑑輔會議甄別審議為依據及採逐科(學習領域)逐級測驗為原則並綜合下列甄別鑑定內容資料:(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單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或標準化學科成就測驗紀錄:1.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

8、學科(學習領域)段考,該科定期評量成績平均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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