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资赋优异学生缩短修业年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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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九二北府教特字第0九三00六二九三號一、台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之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以就讀本縣所屬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其適用學科(領域)為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之一般及專業學科(領域)。三、各校對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一)依據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領域)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

2、教師或父母(監護人)向學校推薦,上學期於十月中或下學期於三月中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二)由各校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處室主任、教師組成甄別小組(組織架構如附表),上學期於十一月中或下學期於四月中前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三)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依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規定辦理。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可包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等具體事項。(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可包含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

3、形、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三)學科(領域)成績紀錄:學科(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21(二)學科(領域)成就測驗:各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為依據,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三)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內容可包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四)特殊表現紀錄:內容可包含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五、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連同甄別資料,於十一月底

4、或四月下旬之前彙整報請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審議。六、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及輔導計畫應以個別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心理與成就評量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程、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七、本府每年十二月初或四月底前邀集專家學者、學校甄別小組代表、相關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召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輔會議,審議各校彙送之資料。八、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所需費用,由父母(監護人)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九、

5、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父母(監護人)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父母(監護人)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必要時輔導學生回原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十、各校應配合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安排調整各項教學輔導事宜,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可向本府教育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十一、本實施要點由本府訂定實施方式如附件,供各校依循辦理。21台北縣△△△△△△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小組組織架構圖相關教師1.編製測驗2.實施測驗專家學者1.指導諮詢2.測驗協助輔導組接受推薦報名註冊組

6、1.資格審定2.學習紀錄校長召集人教學組實施成就測驗相關人員輔導室(處)或諮商中心教務處特教組1.擬訂計畫2.工作協調3.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資料組1.心理評量2.社會評量註:若涉及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之情形,請依本要點第十條辦理,並邀請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相關學科教師及行政人員參與鑑定工作及會議。21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鑑輔會審查意見執行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會同家長擬定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報請鑑輔會審議通過通知家長未通過通知家長未通過通過甄別標準審定1.學科(領域)成績標準審定。2.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審定。申請資格審定1.學科(領域)成績審定。2.資賦

7、優異學生鑑定基準審定備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1.1.申請表2.特殊學習表現紀錄2.3..教師之觀察紀錄3.4.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組成甄別小組家長推薦擬定甄別實施計畫導師推薦學生意願任課教師推薦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審議流程21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九二北府教特字第0九三00六二九三號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依據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暨「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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