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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
2、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
3、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条,第94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
4、款45万元,同年148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其
5、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
6、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龙江公司服判。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
7、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船公司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次年,该船舶建造完成,造船公司办理了所有权登记14。不久,又将此船舶售于第三人渔业公司。货款清结后,渔业公司尚未不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就被银行得知其事,过户受阻。此时,因为造船公司无力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银行遂起诉要
8、求行使对破浪2号的船舶抵押权。渔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提出异议:该抵押权因为未能登记,不得对抗之后的买受人。建设银行则认为,渔业公司的所有权未予过户,而且抵押权设立在行使,应当优先于后者。提问:其一,船舶一类的物,有何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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