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48579
大小:261.3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9-26
《民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五)民事责任制度(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七)合同法律制度(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九)商事法律制度案例1:民事行为能力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做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问题:(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并没其他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参考答案](1)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
2、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案例2:侵权行为2008年9月1日,甲和乙两家共用的烟窑要被拆除。甲因有事便委托乙雇一民工丙帮助拆除。在上午乙非常注意安全,每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铁丝栓着慢慢放下,由丙在下面接着。下午,乙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
3、子栓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丙。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丙认为有绳子栓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掉下来将另一帮忙者丁打死。[问题](1)对于丁的死亡,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2)对于丁的死亡,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丁的死亡,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于丁的死亡,乙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和该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乙在将木头放下时,没有告知丙没有用绳子栓着,丙也无法预见木头未栓绳子,因此乙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对于丁的死亡,丙不应
4、当承担责任。因为丙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他的主观无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所以丙不该对丁的死亡负责。(3)对于丁的死亡,甲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烟窑是甲和乙共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侵权行为是乙作出的,但乙与甲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乙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甲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3:诉讼时效2005年12月,胡某欲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离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6年7月
5、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8年8月,胡某回国。2008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朋友文某在场见证,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张某对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08年10月月底还款的承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1)《民
6、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2005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约定胡某出国前还清,诉讼时效应自2006年7月27日胡某出国时起算,直到2008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二年多,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他的债权。[]参考答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
7、务应当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不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08年10月当朋友文某之面作出了月底还款的承诺没有强制约束力。(3)所以,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