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行政处罚(共70大项125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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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三行政处罚(共70大项125小项)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

2、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经批准的处罚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环境影响评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价文件未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3、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县环境保护1批或未经批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局准的处罚(含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个子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污染建设项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

4、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处罚以下罚款。3.畜禽养殖场、养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的处罚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页,共57页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

6、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成、未经验收或者经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的罚款。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需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处罚要配套建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的环境保护

7、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设施未建成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未经验收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环境保护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或者经验收局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生产或者使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8、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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