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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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

2、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  “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undertheinfluenceofill

3、egaldrugs”。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此处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然而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切地讲,“毒驾”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最新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

4、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根据英国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在饮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饮酒后的反应时间快12%;在吸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吸毒后的反应时间快21%;显然吸毒对人体反应时间的影响显然要大于饮酒,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

5、的刑事责任。“毒驾”入刑问题,目前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研究“毒驾”问题并推动其入刑,需要各方付出艰辛的努力。  二、我国“毒驾”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可以提供数据,但根据近年来新闻舆论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越来越大。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到10起;2006年至2008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起

6、;2009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起以上;2010年1月到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毒驾”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越来越大。  事实上,我国的立法部门对于“毒驾”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早有初步认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一法条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饮酒或者醉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一样,

7、都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可惜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只规定了酒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款。”至此,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否入罪尘埃落定。“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得以入罪,与“醉驾”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再次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由于没有将毒驾入罪。所以,

8、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则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各不相同。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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