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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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毒驾”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许多国家已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然而,现阶段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还处于法学法律空白。因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酒驾”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内,经过近4年的法律实践,已然初见成效,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2、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迅速减少。然而,相较于“酒驾”,存在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未能入刑,我国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不断发生,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积极开展对“毒驾”的立法工作,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一、我国“毒驾”行为的现状(一)社会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呈爆炸式增长。截至2014年年底,根据国家公安

3、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突破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员超过2.46亿,而且这个数值每天还在不断的更新中。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250万人。其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按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计算,我国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000万,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二者人数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我国“毒驾”的人数也可能会进一步的增加。根据近几年的报道显示,由于吸毒所导致的交通

4、事故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已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在2003年之前,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非常之少,2003年至2005年期间,媒体关于“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起,2006年至2008年期间,媒体每年关于“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报道上升至10到20起,然而,仅2009年一年媒体报道的“毒驾”交通事故就迅速升至40多起,2010年仅上半年的“毒驾”交通事故报道就已经突破40起[1]。由此可见,“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日趋严重,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又一重大隐患,它不仅威胁到

5、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及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开展预防和控制“毒驾”相关工作刻不容缓。(二)立法现状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法律条文来看,关于处理“毒驾”行为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该法虽明令禁止“毒驾”,但对具体的处罚行为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对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也做出了限制规定,即行为人在3年内

6、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最后,对于吸毒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行政法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法绝对禁止“毒驾”行为,对于“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对于“毒驾”行为的处罚却没有详细的规

7、定。再者,行政法关于处理“毒驾”行为的规定大多还是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对于“毒驾”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处罚力度过轻、处罚方式模糊等等,导致很多驾驶人员对于“毒驾”行为抱有一种不以为然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不断发生。从我国现有的刑法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毒驾”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当驾驶人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或是更严重结果的,且该驾驶人员需要对事故负主

8、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对该驾驶人员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司法解释对于“毒驾”行为采取的态度是,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能适用,即“结果犯”。刑法对于“毒驾”行为的立法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对“毒驾”行为的监管工作难以展开,也没有体现出刑法罪责刑统一的原则。二、“毒驾入刑”的合理性分析(一)“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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