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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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省级财政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1二、项目概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2(一)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2(二)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情况5(三)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与年初预算对比分析5(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6(五)项目组织实施情况7三、项目绩效情况8(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8(二)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13(三)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及次年改进建议14一、省级财政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16二、项目概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一)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1.法律援助的基本性质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

2、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的义务,更是人民的权利,这是法律援助的基本性质。2.法律援助的用途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者(自然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不受侵害。法律援助主要是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使这类群体能更好的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正当利益。3.法律援助项目的主要内容我国在20

3、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162011年8月3日省十一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为法律援助事业筹措经费”,为此报省财政厅并经省人大批

4、准设立此项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省司法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起,法律援助工作连续9年被省政府列为民办实事之一,为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此特申请将此项工作列入财政专项保障,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补贴支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支出;工作会议支出;法律援助宣传支出;表彰支出;语音平台建设支出等。4.法律援助涉及范围法律援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

5、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6(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

6、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16(二)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情况法律援助项目经费来源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开展该项业务活动相关支出。2015年度项目预算费用320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并投入使用。此项拨款是湖北省司法厅根据往年业务情况、支出情况、年度

7、目标情况等综合测算后提出预算申请,得到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进行了拨款,由湖北省司法厅进行安排,合理支出。(三)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与年初预算对比分析1.实际使用情况2015年,省级财政安排省司法厅法律援助项目经费320万元,由省财政全额拨付到位。上述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和省财政部门要求安排和使用,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业务培训费、会议经费、宣传经费等等;具体明细如下:表一项目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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