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办法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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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纪发〔2011〕6号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采购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政府采购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三明市纪委三明市监察局2011年7月11日6三明市政府采购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三明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一、责任追究对象本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

2、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手续,擅自采购的;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用类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4、未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充分市场询价

3、和合理编制采购项目委托价(最高限价),并实行备案的;5、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7、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的。(二)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或者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2、违反规定编制采购

4、文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或差别对待供应商条款,或其它明显不公正条款的;3、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或质疑事项成立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4、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拖延、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5、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6、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7、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8、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考评,或者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不执行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69、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10、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工作人员资质不符,未定期组织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不改正的。(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收到供应商投诉,对投诉事项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2、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3、违反规定核准政

6、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4、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谋取利益,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1、6阻挠和限制供应商

7、进入本地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且拒不改正的;2、利用职权要求采购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3、明示、暗示或者默许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责任的区分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8、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三)责任追究方式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责任追究:1、情节较轻的,酌情予以批评教育、廉政谈话、责令整改;2、情节较重的,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建议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涉及恶意串通、泄密、徇私舞6弊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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