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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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第一条为方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第四条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时须

2、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二)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监会关于批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资产托管协议、承诺函(见附件);(五)托管人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六)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七)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八)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九)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

3、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其中证券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填写。第六条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第七条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托管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第八

4、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托管人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六)证券公司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七)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托管人的,本公司在审核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材料无误后,可予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当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被撤销或者终止后,证券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托管人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第十一条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第十二条托管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

6、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仍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第十四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

7、。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第十五条如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违约金额,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资金利息及违约金。(二)结算参与人可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本公司提交资金交收违约扣券申请书,指定发生违约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及违约金额。本公司按其指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

8、,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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