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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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摘要】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

2、,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关键词】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  法律设置逮捕条件和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逮捕的实体条件和程序防止出现错捕和不当逮捕。[1]近十年来我国平均接近90%的批捕率和逐年递增的轻缓判决率表明,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是没有完成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的使命的。这不但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大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增加了刑事司法成本。并且,由于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对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都批准逮捕,侦查

3、机关在批准逮捕之后往往没有继续进行实质性的侦查工作,收集原本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就应当提供的关于逮捕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证据,[2]致使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都因缺乏量刑证据支撑而举步维艰。可见,审查逮捕程序既与被追诉人的人权密切相关,又是纵深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瓶颈问题。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审查逮捕程序进行改革。  本文首先运用近十余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逮捕质量的状况进行分析,指出错捕、不当逮捕比例过高是我国逮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可以有两种改革进路:一是以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为核心的进路,二是以树立检察官裁

4、判者角色为核心的进路。在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将证明,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在当前的情况下暂时还不具有可行性。在文章第三部分,笔者将论证第二种方案的可行性,并提出改革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逮捕案件质量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逮捕案件,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批捕率高,二是错捕、不当逮捕比例高。  从表一可以看出,1998年至2010年上半年间,我国的批捕率是很高的。两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批捕率平均达到90.21%(追捕数除外)。[3]  表一:1998年至2010年我国的批捕率(表略)  批捕率高并不能说明逮捕案件的质量不高。逮捕案件质量

5、的高低,关键要看是否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作出批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罪疑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必要性条件(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逮捕以后案件的处理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说明不符合逮捕的罪疑条件:(1)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的;(2)审查起诉后作出绝对不诉、存疑不诉决定的;(3)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4](4)审判阶段宣告无罪的。如

6、果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说明案件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1)免除处罚的;(2)判处拘役的;(3)判处管制的;(4)单处附加刑的。如果判决宣告缓刑,则说明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如果起诉以后撤回起诉,也说明不符合逮捕罪疑条件。其中,捕后撤销案件、绝对不诉、补充侦查、宣判无罪应当属于错捕,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刑的,属于不当逮捕。由于捕后撤案率、不诉率受到了严格控制,[5]加之缺乏捕后撤案、不起诉、补充侦查、撤回起诉的统计资料,我们只能从宣告无罪、免除处罚、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六种情形在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所占比例大

7、致推断逮捕决定的正确率。从表二可以看出,2002年至2008年间,[6]六种情形在法院生效裁判中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表二:2002年至2008年六种情形占生效判决比例[7](表略)  考虑到被逮捕的人不一定被提起公诉,有一部分案件是没有逮捕而直接提起公诉的(即所谓的直诉案件),加之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且作出逮捕决定的时间、提起公诉的时间、裁判生效的时间之间存在差异,六种情形并不完全属于错误逮捕或不当逮捕。但是,即便假定所有直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属于六种情形,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2002年自诉案件结案42726件(假设每件

8、1人),[8]加上直诉案件72810人,被逮捕的人在起诉以后判决属于六种情形的也有大约85446人,错捕和不当逮捕的大约占逮捕总人数的10.93%,占六种情形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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